日照市书法家协会章程
(2021年12月16日,日照市书法家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日照市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日照市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工作者、书法组织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推动书法事业繁荣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服务人民,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本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 “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积极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团结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家、书法组织工作者、书法教育工作者,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优良传统,积极开展书学理论研究与书法、篆刻、刻字艺术创作;强化书法教育,注重提高会员思想素质和艺术素质;重视对青年书法家的培养,努力推动少儿书法群体的成长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为山东省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和日照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主管单位是日照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日照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接受日照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直接领导,在市文联党组、主席团的领导下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业务
第五条 本会对全市各区县各行业书法家协会和本会会员,有组织、联络、协调、服务与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六条 本会加强市际间横向联系和书法、篆刻、刻字艺术交流,与兄弟市协会及有影响的书法报刊密切合作,积极介入艺术市场,为进一步繁荣书法艺术而努力。
第七条 本会加强同海外书法届和社会各界的联系,运用各种艺术交流形式,为共同发展书法艺术事业开展有效的工作。
第八条 本会积极组织和帮助广大会员参与省以上书法家协会开展的各类书法艺术展示、研讨、比赛和交流,努力推动群众性书法活动的开展。
第九条 本会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书法、篆刻、刻字作品与书法理论研究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本会积极开展书法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赋予文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会努力加强协会文化产业建设,进一步强化协会自我发展功能,壮大协会的经济实力,树立协会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协会的工作质量和凝聚力。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国家,热爱人民,道德品行良好,作风正派,热爱书法事业的书法家、篆刻家、书法理论家、书法组织工作者、书法教育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年满18周岁的区、县(或相当于区县)书法家协会会员、市直单位的书法工作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区、县书法家协会推荐或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会议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书法、篆刻作品参加本会主办或以本会为主联办的展览三次以上者;
(二)书法论文、书法、篆刻作品在本会认定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并有较高水平者;
(三)多年从事书法组织工作、书法教育、书法编辑或主持区县书法家协会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
(四)爱好书法并达到一定艺术水平,对本会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协会纪律,热爱国家,热爱人民。
(二)反对邪教,保证不信邪教。
(三)遵守并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四)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开展创作和研究;
(五)按时交纳会费,参与并支持协会开展的各项义务活动;
(六)维护协会整体形象,积极关心、支持协会各项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本会依据国家法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主席团会议将取消其会籍:
(一)受法律制裁剥夺政治权利者;
(二)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者;
(三)损害国家声誉和国家利益者,从事分裂国家活动者;
(四)信仰邪教者;
(五)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败坏本会声誉,给本会工作造成损害者;
(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审议上届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和监事会;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落实代表大会各项决议;保持本会领导机构同会员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审议和通过主席团有关增补、撤换理事或主席团成员的议案。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主席团为本会决策机构,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及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依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决策本会重要工作事务;制定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商定涉外活动方案;审批本会会员;推荐省以上书法家协会会员;聘任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由主席团提名,市文联批准聘任,聘任后不再担任日照市书协理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监事若干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并对理事会、主席团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主席团成员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主席团成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主席团成员、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本会事业收入;
(四)社会资助。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财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经费开支用于合法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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